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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法制青岛
2018年06月21日

执行案件分为两大类“执行不能”≠“执行难”

青岛中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

新闻    时间:2018年06月21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我的官司打赢了,法院就应该帮我把钱要回来?”“他有没有财产,我不管;找不到人?你们有没有想办法?”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这种情况就属于“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符合条件的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关于执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半岛记者采访了解到,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可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面对“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大多数时候也是无能为力,申请人更是很难理解,认为法院开出了“法律白条”。有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概念:“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其实“执行不能”≠“执行难”,更不等于“执行不力”。
通常来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该属于执行难的范畴。
对于为数不少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绝没有放任不管,除少量部分可以“终结执行”以外,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近日,青岛中院发布了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