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3-问法热线

■法院判例

新闻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案例一
婚内约定房产归女方
离婚后法院未全部支持

案件事实:女方李某与男方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王某婚内出轨,自感对李某有愧,于婚内与李某签订协议一份,承诺将王某名下两套婚前房产,自愿赠与李某,成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但两套房产尚有50万元银行贷款未能偿还。后李某与王某感情彻底破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两套房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作出的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有效,但两套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尚未清偿,不具备过户条件,且如将两套房产全部判归李某所有,被告将没有任何居所,遂作出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各得一处房产,限被告于7日内偿还一处房产的银行贷款,并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本身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貌似相同的案件事实,法院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千差万别。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谨慎对待,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婚内财产约定所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并注意区分财产制约定与特定财产约定。因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物权变动效力,最好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否则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例二
婚前男买房婚后女装修
离婚要求平分房产被驳

案情介绍: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小马婚前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于期房,签订合同和交纳购房款项后直到二人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小马与小陈因生活上矛盾,小陈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马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律师说法:本案中,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不因小马与小陈的结婚而发生转化。小陈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