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ZA07-金家岭新闻

丈夫什么情况下不能向妻子提出离婚?

新闻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记者 张杨 整理

日前,记者从金家岭街道司法科了解到一案例:张先生和刘小姐从相识相知相恋到结婚经历了一段非常长的时间,两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还算不错。张先生是一名茶商,业务繁忙,经常要出差到南方谈生意,而刘小姐婚后没有继续工作,经常有许多闲暇时间在家上网聊天。今年初,张先生和朋友一起到江苏出差三个月,前不久回京后,张先生发现妻子的身体出现异常,经过反复逼问,妻子终于交代自己出轨的事实,并且承认怀了别人的孩子。这一消息让张先生感到震惊,因为他们夫妻二人的关系一直非常稳定,虽然情感上没有很高的热度,但生活中也几乎不吵架,没有矛盾。妻子出轨并怀孕,让张先生难以接受,他一怒之下提出离婚。
据了解,张先生的妻子刘小姐不得已承认了全部事实,对于事情发展到这一不可收拾的地步,她也没有想到。面对张先生坚决的离婚请求,对结婚两年以来从没上过班的刘小姐来说,离婚,就等于没有了生活依靠,因此,刘小姐拒绝了张先生的离婚请求,她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只有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才能解除婚姻关系。面对这种令人尴尬的局面,刘先生究竟有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呢?
专家释法:这则案件涉及到离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意味着,出于对怀孕期、分娩后以及妊娠后妇女权益的保护,法律禁止男方以普通的离婚理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意味着这几个期间内夫妻不能离婚,《婚姻法》对特殊情况作出了补充性规定,首先,女方提出离婚请求是可以受理的。既然禁止性条件是出于女性的保护,女性选择在此期间离婚也必有其自身的迫切需求,比如家庭暴力等等,所以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女方主动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是可以受理的规定。其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这是人民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一般而言,妻子在此期间显而易见的不忠行为或者对丈夫迫害的行为能使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理由合理化。
具体到这个案件当中,就张先生遇到的情况来说,他妻子是因为出轨而导致怀孕的,这是典型的婚姻不忠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只要张先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情况属实,就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小贴士: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是出于对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可以利用这一条件做出破坏夫妻感情或者损害男方利益的事情,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