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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0日

“走出去”之税务部门管理规定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10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本期将为您介绍税务部门关于“走出去”企业的管理规定,帮助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信息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境外进行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文,指导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我国企业在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时,有义务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三、企业扣缴税款义务
1.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境内派出机构在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对外支付扣缴税款:“走出去”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公司,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时,即构成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境外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四、关联申报
我国企业与境外投资方、境外被投资企业或者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关联申报。适用主体是:纳税年度内与其境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具体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常见问题Q&A:
Q: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A:境内居民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你公司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Q:我公司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我公司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
A: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企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的境外税收居民国(地区),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也将会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