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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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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价上涨,车行要毁约

  消费者三次提车均被告知店内没有现车,经消保委调解4S店才继续执行订购合同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春燕
通讯员 逄文越

去年年底,赵女士与即墨某品牌汽车4S店签订汽车订购合同并交纳定金。合同约定车价比厂商指导价优惠,还承诺一个月内就可提车。可是两个月里赵女士去4S店提车3次,均被告知店内没有现车。据悉,因为汽车涨价,工作人员取消了原来购车优惠,若赵女士取消合同,交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于是赵女士投诉到消保委。经调解,4S店同意继续执行签订合同时所定优惠,并马上从厂家给赵女士调车。
“去年12月份,为了过年走亲戚方便,我在这家4S店订了一辆车,并当场签订汽车订购合同,同时交纳了2000元定金。”市民赵女士说,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仅比厂商指导价优惠4000元,销售顾问还表示会尽快在一个月内让赵女士提车。赵女士满怀欣喜地回到家开始等待,结果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的心情一下子跌到了谷底。“这几个月的心情就跟过山车一样,除了刚开始的高兴,现在就是愤怒上火。”赵女士说,当时说好一个月提车,结果自己去了3趟4s店,快3个月了还是没有现车。而且销售顾问态度还很恶劣,表示现车没有,什么时间有车无法确认。同时,当初签订合同时给的优惠价格也没有了,赵女士如果想取消合同,交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无奈之下,赵女士投诉到消保委。
在接到投诉以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4S店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该店无法按时让赵女士提车是因为厂家供货不足,且当时签订汽车订购合同时正值优惠活动期间,价格有优惠,但现在车价上涨了不少,因此不再有优惠。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通知赵女士和4S店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告知4S店负责人应当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汽车订购合同。
“消费者与4S店之间形成了购车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彩霞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因此,4S店应当按照销售人员承诺的交车时间和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其义务。4S店不兑现其承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了定金的适用规则,4S店作为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调解,赵女士不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双方达成协议,4S店同意以优惠40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赵女士,并马上从厂家调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