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问法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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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热线
2024年03月20日

问法案例

新闻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问题1>>>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
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前段时间,刘先生在自家小区正常行走,在经过某单元下方时,被空中落下的一支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刘先生当即被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等直接损失1万余元。事后刘先生了解得知,他被砸伤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与物业公司一起现场走访排查,由于小区没有安装相关的监控设备,最终也未查明侵权人。刘先生受伤时所在单元共有26层,其中4号和5号户型中有房间面朝事发地点方向,该两个户型共计50余户业主。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在小区内被砸伤,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高空抛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性大。《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刘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并没有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刘先生被高空抛物所伤带来的损失,物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有加害可能的房屋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未侵权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问题2>>>
物业从未公示公共收益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示

李先生2018年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入住至今小区物业一直没有更换过。入住这些年,李先生发现物业从来没有公示过小区的公共收益情况。李先生找过物业,希望他们能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状况作出公示,可物业百般推诿,就是不作公示。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是否有权利要求物业及时如实公示相关信息?
律师说法:《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信息。其中公示信息包括: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代管情况等。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