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9-城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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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关注
201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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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出资人享受四项奖励

最大让利引3000亿“活水”来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报道
本报5月10日讯 10日,《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各区(市)引导基金运行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据悉,引导基金是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办法提出,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五大领域,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办法还规定,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据了解,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4月20日正式宣布成立。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在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下,市与区(市)出资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目前,青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已初步建立,入库项目1000个,技术水平高、质量效益好、带动能力强。
制图/张铭伟
■解读 最大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
出资比例可差异化安排

《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比例上,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对主投农业领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50%。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社会出资人享受四项奖励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分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办法》提出,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可享受四项激励奖励。
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青岛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在母(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投资市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基金工作小组批准,对投资于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
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资青岛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最大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

相比于其他地区,青岛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区域比较宽松、基金管理人门槛更低、政策更加优惠灵活,有利于充分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市市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低于其他地区60%~70%的区域限制标准。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此外青岛将最大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市与区(市)两级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在合作机构选择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持“六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与综合实力强、管理业绩优的机构开展合作,优先与能协调引进国家级资源的机构合作,优先与首期出资到位快的机构合作,优先与认缴出资比例高的机构合作,优先与储备项目多、投资额大的机构合作,优先与承诺跟投的机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