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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去世有人上门认爹法院驳回亲子鉴定要求

青岛中院发布青岛法院家事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新闻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何文婕 吕佼

3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三年来家事审判情况,发布2020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至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43992件,占民事案件的10.4%。
近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家事纠纷呈现新特点: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除离婚、继承、抚养费等传统类型的纠纷外,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案件类型呈现增多趋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当事人心理对抗性上升,财产争议标的额增大且财产组成复杂,当事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财产分割上,矛盾冲突较为激烈。除此之外,女性维权意识增强,家事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增高;家庭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结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司法解释,青岛中院对选取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解析并发布。
青岛中院民五庭负责人介绍,“针对家事纠纷矛盾激烈的特点,青岛法院推行柔性解纷理念,探索‘圆桌审判’‘温馨调解室’等举措,不断降低当事人的诉讼对抗性。”
2020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赵洁法官工作室组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居委会等力量参与案件处理,全年案件调撤率达94%。平度市人民法院通过“无讼社区(村庄)”建设,引导家事纠纷在社区(村庄)就地调解,都取得良好成效。
典型案例
擅自转他人23万 被判赠与行为无效
2
吵架时妻子喝农药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3
要求继承“生父”财产 被驳回亲子鉴定请求
【案情简介】
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期间,徐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23万元。张某主张徐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向李某的转账系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徐某辩称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偿还青岛某公司的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与案外人青岛某公司有关,既没有与青岛某公司的借款单据,也没有向青岛某公司还款的证据,故法院确认诉争款项与青岛某公司无关,李某对其收取23万元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徐某对李某的赠与。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向李某转账23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23万元。

【法律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同意,向李某转账23万元,经查实,该转账支付款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其它债务纠纷,且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取得该部分财产系善意或者合法有偿取得,故李某应返还诉争款项。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不断,一次李某因与刘某争吵,口服农药敌敌畏100ml险些丧生。媒人赵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正月初三李某回了娘家,其叫李某回去,李某没回去。2020年9月15日,李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刘某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本是夫妻双方彼此信任、相互依靠、共同携手走向美好的一种生活状态,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以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可看出,李某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以结束自身生命的极端方式来试图逃避此段婚姻,足见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情况,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让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化解矛盾,继续共同生活,同时让真正陷入婚姻家事纠纷泥潭的当事人,尽早摆脱痛苦,拥抱新生活。对于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内容;对于协议离婚,也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既体现了尊重婚姻自由,又切实维护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
张某甲于2018年2月18日死亡,留有某村房屋一处。张某甲生前未婚,其父母均已早于张某甲去世,其共有兄弟姊妹四人,妹妹张某乙尚健在,其他姊妹均已去世。王某1974年出生,王某的父母婚后两个多月生育王某。王某提交村委委员证明以及部分村民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的生母在结婚前与张某甲相恋并怀孕,后因家庭阻挠,被迫外嫁他人并生育王某。现王某起诉张某乙,要求继承张某甲的房屋。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与张某乙的亲缘关系进行鉴定,但张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成年子女,其提交的证人证言或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仅是听他人的陈述,并无“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虽张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但不能据此推定王某与张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关于亲子关系鉴定,我国未规定“强制鉴定”,而是尊重当事人对选择亲子关系鉴定的自主权,故在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来推定亲子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具有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仅提供一些证人证言,证人均是道听途说,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较低,尚不足以达到“必要证据”的标准,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