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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市审结行政案件6803件

青岛中院发布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新闻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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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报道
本报3月5日讯 3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青岛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对行政机关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议。
据悉,青岛全市两级法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593件,审结6803件,同比分别增加10.07%和13.97%。2019年10月1日起,青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试点以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2件,行政诉讼管辖新格局逐步形成。
当前,青岛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管理领域更加广泛,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2019年一审判决结案1007件,实体判决率同比上升5.1%。其中,行政机关败诉256件,败诉率10.88%。全年共审查非诉执行案件3372件,同比增加41.8%,裁定不予执行率呈下降趋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突破,行政机关负责人平均出庭应诉率72.5%,同比上升约40%,10月单月达100%。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初显成效,2018年12月起陆续建立11个覆盖全市范围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初步实现实体化运行,全年共和解案件740件。积极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审结涉企业一审行政案件434件,通过审前和解中心和解涉企业行政案件110余件。推进赔偿救助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3件,审结35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61件,救助315人;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审结15件(包括2018年受理案件)。
白皮书指出了行政机关目前依法行政存在的败诉领域集中、行政执法存在短板、行政复议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仍有欠缺等问题,并提出建议。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征地补偿等民生领域,以及税务处罚、股东变更登记、文物登记公布等经济、文化领域。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指引。
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1、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9日,原告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5台10吨电动单梁起重机和厂房出租给某衡器公司,后某衡器公司将5台起重机和厂房转租给青岛某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青岛某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该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与某衡器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未对涉案设备定期检验义务进行约定。2018年10月8日,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原告自有产权的5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其中4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经定期检验,1台未经初装验收监督检验。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系涉案5台起重机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涉案5台起重机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义务,应确保涉案特种设备按期检验。而涉案5台设备中4台未经定期检验,1台未经监督检验,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中所载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处八万元罚款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量罚适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2、青岛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7日,被告下级单位市南区食药局执法人员对原告单位进行了食品药品安全督导(双随机)检查,经现场抽查发现问题10项,执法人员当场对原告的GSP认证证书予以扣押。2018年4月19日,市南区食药局向被告报请依法撤销原告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被告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涉案公告,公告注明撤证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被告提交的检查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的《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一份,载明:原告共存在8处问题,处理意见:原告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建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告称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将上述《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对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拒收,原告否认收到上述飞行检查报告。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未书面告知原告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未给予原告述、申辩的权利,直接作出本案被诉撤证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且被告作出撤销GSP认证证书的审批、公告、撤销程序颠倒,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在撤销结果的基础上,加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