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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人结伙称霸一方“村官”涉黑为非作恶

青岛法院昨依法对24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张鸿波李有增等118人获刑

新闻    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文/图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青法宣

12月25日,青岛法院依法对24起118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其中,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鸿波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有增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崂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呈寅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龙龙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寻衅滋事案。上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均在当地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数众多、犯罪组织稳定、行为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除上述案件外,市南法院宣判了潘健健等5人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刘富春等3人寻衅滋事案;市北法院宣判了谭雪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城阳法院宣判了侯可鹏等10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陈涛等4人诈骗、敲诈勒索案;胶州法院宣判了王建启等3人寻衅滋事案,刘克书等3人敲诈勒索案、刘正清等3人寻衅滋事案;平度法院宣判了董英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莱西法院宣判了李元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宾等5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12月25日,城阳法院对被告人张鸿波、刘健健、李永等3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鸿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组织骨干成员刘健健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骨干成员李永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均不得假释。其他2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城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鸿波刑满释放后成立或扶持青岛聚盛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大量从事强揽工程、民间借贷、违法讨债等非法活动,通过承揽城阳区部分建筑工程,持续聚集狱友、朋友、同学参与,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鸿波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健健、李永为骨干成员,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城阳区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辖区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鸿波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该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相关组织纪律、控制笼络组织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承揽工程、开办公司等经营活动及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7起,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据介绍,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也是青岛市审结的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


12月25日,胶州法院对李有增等10名被告人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李有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等八项罪名,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李有增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进全、薛强、贾金胜、闫学忠、唐敏然、高鹏、王桂清、马升林、王子军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
胶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有增自2005年起,利用担任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村“两委”成员的便利,通过笼络村“两委”成员、打击报复村民、拉票贿选、殴打竞选对手等手段,积极在村两委及自身周围发展组织势力,逐步完成“黑恶势力村官化”的进程,完全掌控宋家村基层政权,并逐步形成了以李有增为组织、领导者,以张进全、薛强、贾金胜、闫学忠、唐敏然、高鹏、王桂清为积极参加者,以马升林、王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长期把持宋家村基层组织政权期间,垄断宋家村经济资源,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职务侵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贿选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宋家村及其周边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该组织通过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严重地破坏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李有增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有增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胶州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12月25日,崂山法院公开宣判王呈寅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呈寅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判处九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崂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呈寅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没有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刘晶、秦帅组织被告人张鲁兴、陈传杰、郭林等人,以青岛众佰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考察费、辛苦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形成了以王呈寅为首要分子,以刘晶、秦帅为重要成员,以张鲁兴、陈传杰、郭林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诈骗犯罪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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