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新闻评论

离婚冷静期需打好“法律补丁”

新闻    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设置离婚冷静期,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但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是否设置离婚冷静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统筹考虑,为一些特殊情况打好“法律补丁”。

斯涵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李钺锋委员对此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不少网友表态支持委员的建议。(12月25日《新京报》)
在“离婚冷静期”话题引热议的同时,去年一则新闻也引发强烈围观:一女子遭丈夫家暴,当地法院却判不予离婚,法官说,要给双方“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司法部门给双方一个缓冲以及一个反思的机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正如李钺锋委员所说的,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相反,很多人是在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这时若还要循例设立冷静期,显然并无必要。他建议设立甄别机制,增加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比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同网友所热议的案件中,已经到了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地步,家暴程度严重,而假如依然将女性受害人机械地装进“冷静期”的框架里,轻者会延长其痛苦的等待过程,重则可能给其带来更大的伤害。
离婚关系到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诸多社会关系,对于当事人和社会而言都是一次“裂变”。设置离婚冷静期,体现了“法律的善意”,而取消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离婚冷静期,则是对夫妻平等关系、婚姻法规的维护,是以人为本、细化、完善法规的正确思路,故而得到很多网友的力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否设置离婚冷静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统筹考虑,为一些特殊情况打好“法律补丁”。希望立法部门认真听取代表与民众的意见,制定出更科学、严谨的法律条文,弘扬法律威严与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