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热费,征信将受影响
作者:邓慧秀 整理
新闻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记者 邓慧秀 整理
恶意拖欠热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会付出什么代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守重评比、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并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凭身份证、护照等乘坐飞机、动车商务座、火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甚至包括子女就学方面都有限制。”
以案说法:市北区某小区居民李女士家中为大循环供热系统,在家中供热正常的情况下,恶意拖欠供热单位热费多年,供热单位多次入户催缴情况下既不缴纳热费又拒绝供热单位入户停热。供热单位最终在2015年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2016年法院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最终判决李女士在规定期限内需向供热单位缴清所欠热费和违约金。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李女士既未提起上诉也不执行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李女士去国外探亲,结果在购买飞机票和办理出国护照均受到限制。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得主动联系供热单位缴清所欠热费和违约金,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后,消除其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