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新闻评论

对预付卡“跑路”不妨以诈骗论处

新闻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史洪举

预付卡商家跑路消失,消费者遭遇维权难已不是新鲜事。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为了躲避判罚,拖延赔付时间,不少预付卡商家开始上演“另类”跑路——“停业装修”“被动转会”“仅剩一家”等戏码轮番上演,制造出一种“似跑非跑”的现象,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3月16日新华社)
虽然商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发行预付卡时备案,但很多商家根本未履行任何备案手续,导致大量预付卡成为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卡”。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不可逾越的底线,必须予以遵守。监管预付卡消费领域,理当围绕这一基本原则展开。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理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不还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侵占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商家事前忽悠消费者办卡,事后“变脸”或关门跑路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不比前述行为轻。如果依然放纵这些严重悖逆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圈钱”行为,显然会加剧诚信缺失,导致劣币驱除良币。
因而,势必要重构预付卡监管规则,强调商家的诚实信用责任。如要求其主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告知相关事项,明示商家商号、名称、联系方式,及时审计财务账目,关店、歇业时主动联系消费者办理退卡。对事后随意提高门槛、降低商品或服务标准的,视为欺诈,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而那些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收据、合同混乱,事后又卷款失联的,说明其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愿,不妨以诈骗论处。这样方能倒逼商家尽到诚信义务,让存心欺诈的商家无立足之地,让消费者不至于总是被“割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