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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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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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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红酒索赔十倍,支持吗?

纠纷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    时间:2019年03月14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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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油未标原料油含量


原告江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一桶某品牌橄榄葵花油2.5L、四桶“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油5L”以及七桶“某品牌橄榄玉米油5L”。原告主张涉案食用调和油未标明原料油的含量,起诉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厂家提交了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及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回复函,可以证实涉案商品作为食用调和油,不属于强制性需要标明添加量的范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会因未标注原料油配比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本案食品调和油的配料成份橄榄油、玉米油均系普通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应标识含量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在标签中标明含量不是目前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要求,因此无需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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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的责任认定

原告韩某在被告某批发超市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六瓶某品牌红酒。原告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显示:原告进入被告店铺、购买红酒、被告取货、原告付款、被告开具发票、原告携购买的红酒离开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录像视频还显示涉案红酒酒瓶上、包装纸箱上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涉案红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或者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会影响食品安全,被告不应赔付惩罚性赔偿金,故判决原、被告相互退还货物和货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本案虽然原告未饮用涉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因被告实施了向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原告即有权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职业打假”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造成损害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二审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其惩罚性赔偿诉求作了肯定的认定。主要考虑的是: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应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如果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可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关注的重点不应是消费者是否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判断,而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当惩治和限制“非法打假”,而非对“职业打假”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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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拼装电动车


原告戴某购买被告某车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低速电动车一辆。原告驾驶该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车辆管理所检验,涉案车辆为拼装车,不合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车业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某车业公司赔偿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二审中双方和解,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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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分配


张某向邱某定购其挂靠公司的混凝土,期间邱某擅作主张改变货源,从王某处定购混凝土。该混凝土质量严重不合格,法院判决邱某赔偿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后邱某起诉王某和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徐某。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损失系由邱某以次充好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且纠纷发生后邱某恶意拖延、推诿责任,就该扩大部分损失邱某无权追偿。邱某明知王某、徐某并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判令其承担本案基础损失中30%责任。徐某并无生产、经营混凝土资质,且偷工减料致使混凝土质量低劣,就基础损失之70%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明知徐某并无生产混凝土资质,却允许其租用自己的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本案基础损失之70%部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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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原告张某举先后购买某品牌萝卜种子130桶,种植后萝卜出现抽薹现象,影响收成及下一季种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种业公司存在过错,原告亦存在过错,酌定北京某种业公司承担50%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举的萝卜种植区域被莱西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农业种植,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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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经检验检疫


原告赵某从被告申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法国军粮”套餐。原告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检验检疫总局已禁止进口来自法国的相关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及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