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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01日

金融公司放高利贷敲诈勒索

崂山法院对王某某等五人涉恶团伙一审公开宣判

新闻    时间:2019年02月01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记者 孙桂东 报道
本报1月31日讯 1月31日上午,崂山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兰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4月注册成立青岛广发永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齐某某负责公司业务。后被告人齐某某招募被告人兰某某、魏某某等人进入公司。同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又注册成立青岛金领惠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10月,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兰某某等在没有贷款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抵押客户机动车备用钥匙的方式,以金领惠通公司名义对外高利放贷。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齐某某组织被告人魏某某等人,通过他人介绍、在微信群中发布广告等方式,以金领惠通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兰某某、齐某某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齐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齐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齐某某、魏某某等五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齐某某、魏某某应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八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退缴的敲诈勒索违法所得68700元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