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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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记者 王一婷 整理
嘉宾:高溶君(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路社区法律顾问)
案例介绍
原告雷某(女)和被告宋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雷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称宋某名下邮蓄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宋某则称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宋某称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期间,应宋某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在离婚之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主张。另,雷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另行支付宋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不同意支付。
法院裁判
2015年4月16日一审民事判决,准予雷某与宋某离婚,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所有,宋某名下邮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处理。
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所有,宋某名下邮储银行内的存款归宋某所有,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12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对雷某名下工商银行内的存款可以少分。宋某主张对雷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