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扩大,贴息期限延长青岛市创业政策新变化(二)
作者:
新闻 时间:2018年07月27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 政策解读 ]
半岛记者 徐抒彦 通讯员 刘明馨 整理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⑴大中专毕业生;⑵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⑶登记失业人员;⑷返乡农民工;⑸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⑹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⑺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⑻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⑼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根据其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年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三年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按比例给予最高全额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贷款期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
反担保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信用担保方式。在保证人担保方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1人,可提供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信用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贴息办法按本通知第二十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