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也有试用期吗
作者:张杨 整理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杨 整理
日前,有居民给金家岭街道司法科来电咨询道:非全日制用工也有试用期么?是否合理?专家释法: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唯一规定。其实早在2003年,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需要约定试用期,也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试用期的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至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贴士:正如我们前述所说,试用期实际上是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一种平衡,并不一定就明显对谁有利或者不利。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为了保证公平,法律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保证了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