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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再审

死刑刑事案件有望纳入参审范围

新闻    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草案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并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扩大到死刑案件。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方面,有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学者建议,应进一步扩大,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二是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增加“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初审稿第五条规定了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实践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了上述内容。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