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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政策之税收优惠

新闻    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本期我们将对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以及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进行解读。
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15%优惠税率
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关注适用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及跨境并购重组,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行递延纳税。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对报关出口货物或向境外提供的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走出去”企业因对外承包、对外援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四、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对37项跨境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具体范围参见财税〔2016〕36号。
常见问题Q&A:
Q: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你公司境内、外均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进行纳税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因此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100=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