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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审议通过,新区管委与黄岛区政府合署办公

西海岸新区有了省级行政管理权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02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面貌。 陈士春 摄影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通讯员王文辉 张涛 报道
本报12月1日讯 12月1日,《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国家级新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任务的国家级综合功能区,不同于行政区,布局更多考虑怎样通过新区建设带动区域发展,成为一个区域的增长极,改变整个区域的发展态势。
据了解,《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共8章55条,分别从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军民融合、生态保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结合西海岸新区实际,有很多制度创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在新闻发布会现场说。
为建立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新区的特质是“新”,动力是“试”。为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条例规定,“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担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建设用地指标是制约新区快速发展的“大瓶颈”。为此,条例规定,“支持西海岸新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西海岸新区发展用地;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有偿调剂使用。”“省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西海岸新区发展规划和海洋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在围填海年度指标上对西海岸新区实行单列管理。”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对于新区更好地担当国家使命、辐射带动全省全市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的出台,为新区的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开发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李奉利说,西海岸新区将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报告精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确保条例落实到位,形成推动新区全面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快建设军民幸福、干部自豪、令人向往的美丽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是2014年6月3日国务院批复设立的第九个国家级新区,陆域面积2127平方公里,海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总人口184万。获批以来,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四年保持两位数增长,经济总量在全国19个国家级新区中稳居前三强。
条例三大看点
七大职责进一步明确

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是《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
《条例》规定,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
《条例》中明确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七项需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西海岸新区各项管理制度;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西海岸新区相关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组织建设、管理西海岸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筹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以及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还规定,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干部人才管理改革,推行全员聘用、绩效考核、按岗定薪等用人机制。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给予重点保障。
作为先行先试的国家级新区,西海岸新区可以探索创新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

鼓励创建自由贸易港

产业发展一直是新区的一大亮点,《条例》对此单独成章,其对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值得期待。按照规定,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以海洋经济为特色,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全域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海洋是关键词,要求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海洋科研领域国际国内合作,推进海洋前沿领域创新突破,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培育涉海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海洋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应当发挥海洋生物、海洋装备、港口贸易等产业优势,规划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构筑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依照国家规定,西海岸新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条例》还明确,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探索创建自由贸易港,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和服务,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推动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
此外,《条例》要求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或者入股,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和有序流转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换房、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机制。应当搭建海域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促进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发展。

谋发展省市优先支持

军民融合是西海岸新区的一大特色,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成为全国关注的军民融合发展区域。《条例》明确,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西海岸新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发展模式,将国防动员、双拥共建、军事设施保护、海军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资源配置的需求。
为保障该《条例》的顺利实施,要求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方面优先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符合新区发展规划的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产业项目。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西海岸新区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并在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供应和海域使用等方面,对企业或者项目予以支持。应当制定并实施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总部、区域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在西海岸新区落户。
支持西海岸新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西海岸新区发展用地;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有偿调剂使用。省人民政府在安排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资金时,应当对西海岸新区予以重点支持。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引导在西海岸新区组建各类海洋产业发展基金。
在西海岸新区工作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其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