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拆包装,商家不给退货?
即墨区消保委提醒:手机私自拆卸,消费者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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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春燕 通讯员庞文越 报道
本报讯 市民李先生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上网卡和手机,回家以后上网卡却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准备退货。手机营业厅认为李先生私自拆卸了,不予退货。后协商无果,李先生投诉到即墨区消保委。后经调解,营业厅承诺如果能将手机恢复原包装,可以为李先生办理退款。在此,即墨区消保委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手机等物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
“回到家第四天使用时上网卡却不能正常使用,想要退机和上网卡,于是到该营业厅进行协商,但是营业厅认为是我私自拆卸了手机,不予退货。”市民李先生很是苦恼,近日他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上网卡和手机,但是却出现了问题,上网卡不能正常使用,他认为是手机的问题才拆开察看的,但是营业厅却拒绝给退货,后来协商无果,李先生投诉到即墨区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证,该营业厅表示,因李先生所在区域信号原因导致上网卡不能正常使用,但因为李先生将手机私自拆卸,且在售后说明书上涂写,经向上级申请,得到的回复是无法退还,责任在李先生。但李先生称,因无法上网怀疑手机有故障才私自拆卸的,自己不承担责任。经调解,营业厅承诺,如果李先生能够找一张全新的说明书将手机恢复原包装样,可以为李先生办理退款。
据消保委工作人员王彩霞介绍,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的规定,消费者李先生可以要求该营业厅办理退货或换货,但是在不能上网的情况下,李先生没有按照手机使用手册要求而私自拆卸了手机,按照《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还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五款“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销售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在此,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移动电话机时,在三包期内应注意以下注意事项:首先是要保管好说明书、发票等有关的凭证,再就是在三包期内不能私自打开手机的任何部位,一旦出现问题,销售者将不予退还。同时,手机三包期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计算。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手机等物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