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L05-莱西新闻

半岛都市报

莱西新闻
2017年1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莱西)食药监公告字(2017)2号
当事人:刘光森(莱西市福寿康食品经营部负责人,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371122198403096655,住址:山东省莒县东莞镇玄武庵村86号,经营地址:莱西市豪帝商城AI,营业执照注册号:370285602526916)
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裁量标准规定,2017年9月6日我局对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莱西)食药监食罚〔2017〕30号),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将(莱西)食药监食扣〔2017〕30号扣押的食品予以没收;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本局于2017年9月6日对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了(莱西)食药监食罚〔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你原经营场所已转让,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具体缴款方法: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莱西市食药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莱西市石岛东路7号。联系电话:0532-83963108
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