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剂与香皂摆一起,经销商被罚5000元
市农业执法大队开具卫生杀虫剂与其他商品未分柜销售行为首张罚单
作者:
新闻 时间:2017年09月22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静 通讯员 秦金燕 报道
本报讯 近日,即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即墨一超市蚊香经销商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开出了罚单。8月以来,执法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卫生杀虫剂专项执法行动,截至目前,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9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起,罚没款15019.8元。
为了保障市民卫生用农药使用安全,进入8月份以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开展卫生杀虫剂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卫生杀虫剂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盘式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卫生球、气雾剂和驱蚊花露水等进行执法检查。
在检查时发现一超市某品牌蚊香、杀虫剂与香皂等日化品摆放在一起,执法队员立即找到该品牌的经销商,当场指出问题:“这个蚊香和杀虫剂上面都有农药登记证号,是属于《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卫生用农药,按照规定是要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另外,这个杀虫剂标示有微毒,与其他日用品放在一起是不安全的。”执法队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周后再次对该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整改,因此决定立案调查,并依照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截至目前,市农业执法大队已检查超市、市场批发摊铺、零售店等共计39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9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起,罚没款15019.8元。下一步,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整顿和规范卫生杀虫剂市场秩序,从而确保广大市民用上卫生、优质、高效的卫生杀虫剂,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标识有驱蚊、杀蚊字样的花露水、蚊香、气雾剂一般都属于卫生用农药,经营方必须分柜销售,使用方购买时要认准农药登记证号及农药生产批准文号,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进行。”执法人员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