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保督察意见整改不力,部分“散乱污”企业整治后仍未关停
天津东丽、津南区两名副区长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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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天津8月9日电 因对环保督察意见整改不力,天津市东丽区、津南区两名副区长近日被免职。
今年以来,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对天津东丽区开展了多次巡查,发现东丽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推进缓慢,环保部督办问题未能有效解决,部分“散乱污”企业整治后又出现反弹,个别企业违规生产且拒绝环境执法检查。
经核查,东丽区副区长李洪艳同志作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对大气污染防治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环保部督办问题未及时推动解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东丽区副区长职务。
2017年5月,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就津南区小站镇相关阀门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冲天炉众多、污染严重问题,向津南区提出整改意见,但津南区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截至7月29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天津市反馈意见时,津南区小站镇冲天炉依然存在,部分“散乱污”企业仍没有关停。
经核查,津南区副区长陈波同志作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整改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组织推动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津南区副区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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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一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黄兴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