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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5日

一房二卖,开发商如何担责

新闻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焦红红 整理

案例:2010年4月,杨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某小区房屋一套,5000元一平方米,面积100平方米,总房款5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杨女士必须提前支付定金2万元。签订认购书后,杨某支付定金2万元,又分五次支付50%的房款25万元。2011年2月,杨女士持认购书、收据,要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却被开发商拒绝。后发现,开发商已经以每平米75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销售给第三人。开发商表示愿意退还杨某双倍定金和预付房款。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4万元,剩余预付房款23万元,赔偿损失18万元以及利息。
法律来帮您:根据认购书约定,如果杨女士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丧失定金;虽然认购书没有约定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杨某的预付款并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开发商不存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因此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的行为是基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订立的信赖而实施的促使合同订立的准备行为,开发商随后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开发商应赔偿杨某的信赖利益损失18万元及其利息以及返还预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