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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5日

网上晒清单,权力再规范

市南区2017年第一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公布,再取消18项行政权力事项

新闻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邓慧秀 报道
本报讯 近日,市南区政府政务网和市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相继公布了市南区2017年第一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这是市南区自2014年10月启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以来,公布的第三批调整目录。
此次调整中,共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8项,其中行政处罚1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新增行政权力事项27项,其中行政处罚23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因整合减少行政权力事项2项;调整事项名称7项。调整后,市南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1922项。
据了解,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14年10月,市南区正式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按照“谁履行、谁梳理”的原则,市南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于2015年3月列出了行政权力清单并面向社会公布。其后,于2016年6月、12月先后公布了两批调整目录,共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6项。
据介绍,在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中,市南区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承接、取消、转移上下功夫。要求各部门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下一步,市南区将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对区级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青岛市市南区2017年第一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部分)
序号 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8项(其中行政处罚1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1 行政确认 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小微型企业认定  
2 其他行政权力 区商务局 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设备更新、进口零部件减免税证明核准  
3 其他行政权力 区商务局 酒类流通备案  
4 行政处罚 区统计局 对统计从业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1.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2.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情况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出版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情节较重,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1 其他行政权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纪执业人员情况及聘用、解聘合同备案  
12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筑物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填海造地、挖沙、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对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城市风貌保护点内的临时建筑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城市风貌保护点内新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百分之四十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的处罚  
注:(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粮食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中取消“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和“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2个子项。(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事项中取消“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1个子项。(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伙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中取消“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个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