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0-城事民生

海参生产经营违法请拨12315举报

新闻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本报9月14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记者14日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关于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日前发布,明确规范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从生产、经营环节提出8条具体要求。
在生产环节,“通告”明确5条规范。首先,海参制品生产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其次,严把原料海参入厂关。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进货查验,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海参产地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第三,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四是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五是严把标签标识关。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具有标签标识。
在海参制品经营环节,提出3条要求。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把进货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进货渠道,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把标签标识关,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