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7-法制青岛

10岁娃玩平梯摔伤 学校被判担责15%

小学生经鉴定伤残九级,平度一小学被判赔3万多元

新闻    时间:2019年12月02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制图/宁付兴
半岛记者 潘立超

近年来,孩子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内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家长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之间一个争论的焦点和话题。平度一位10岁学生孙小某在学校内玩平梯时不小心从器械上滑落摔伤,经鉴定伤残九级,家长一气之下把学校告到了法院,经过各方举证,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定学校方面承担15%的责任,赔偿了伤者家庭3万多元。

家长:
孩子校内受伤学校担责50%


10岁的孙小某是平度某小学的学生,某日下午上课前,孙小某和同学在操场上玩平梯时,因手未抓牢,孙小某不慎从平梯上滑落受伤。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住院7天,治疗费用共计18080.4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小某左上肢损伤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10000元人民币;花鉴定费2000元。
孩子突然遭此厄运,孙小某的家长认为,由于小学的体育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孙小某从平梯上摔下致左手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1585.9元,小学方面应承担孙小某家长经济损失的50%,即100792.95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小学:
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面对家长的指控,该小学辩称,事发当天下午上课之前,一起玩的学生发现后立即报告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通知孙小某家长。
对于平时的安全问题,孙小某所在班级班主任老师在开学后的每周班会,都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和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并且孙小某在当学期开学时签署的《小学生安全承诺书》中明确承诺“上体育活动及实践活动课时,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所以,小学方面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法院:
学校应担责15%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某小学在日常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虽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学生攀爬平梯,应在教师的指导和保护下进行,孙小某在课余时间违反学校规定攀爬平梯,校方并没有及时制止,平梯之下也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故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小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15%为宜。被告某某小学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201585.9元的15%,即30238元。
一审判决后,小学方面表示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由上诉人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这些情况 学校不用担责
对于此案的法理依据,记者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当下,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些通过学校的不断完善管理可以避免发生,有些事件学校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而一旦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将发生赔偿纠纷诉讼。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不宜扩大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鼓励和支持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张宝清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法院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