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QG04-金门路

半岛都市报

金门路
2019年07月11日

办理停止用热须在10月16日前

新闻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办理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为什么要在每年10月16日前进行办理?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也就是说用户申请开通或者停止用热应当在每年10月16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
供热条例做此规定,主要是从10月1日开始,供热单位将陆续开始进行充水试压、冷态热态运行、系统调试等相关工作。因室内供热设施相互连通,系统充水后再进行停热和恢复用热将影响到整个系统供热前准备和初期调试工作,进而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另外,充水试压后用户再进行停热和恢复用热需要将整个单元或楼座的供热水放掉,将给供热单位造成极大的人工和水资源的浪费,且再次充水试压需本单元或楼座其他用户再次在家配合,充水试压时一旦其他用户家中无人,供热设施出现漏水未能及时发现维修将造成其他用户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