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ZA05-金家岭新闻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何主体享有?

新闻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记者 张杨 整理

【案例解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何主体享有?
被告德鑫物管公司自2000年受云华房地产公司委托对盘龙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在此期间,由云华房地产公司在原告盘龙业委会所在的小区内建设了物管用房及自行车棚。2007年,该小区业主依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了盘龙小区业主委员会。至2007年12月31日,盘龙小区业委会代表该小区业主终止了与德鑫物管公司形成的物业服务关系。并要求德鑫物管公司立即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等小区共用设施无偿移交盘龙小区业委会。德鑫物管公司未移交,盘龙业委会遂提起诉讼。
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盖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建设单位在盘龙小区业委会所在的小区内配置建设的物管用房及自行车棚均属该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而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将坐落于盘龙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一幢及自行车移交给原告。德鑫物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件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对于物业共用部分,业主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对于规定为特殊用途的房屋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单位无权擅自处分。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归属于业主享有的,那么也就只有业主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这些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这里所讲的处分应该做广义的解释,既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也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所有权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事实上的处分包括拆毁等。建设单位不仅仅不得擅自处分,而且对于这些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也不得擅自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