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头版

应重申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

新闻    时间:2018年12月03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燕农

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因年终奖发放惹上了官司。2017年1月19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职工符某的劳动合同,次日,公司即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这笔奖金没有符某的份。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12月2日《广州日报》)
这家被告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奖金,虽名为“在职激励金”,却实为年终奖金。因为,该笔奖金是以2016年度业绩为考核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
需要重申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助等都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畴,性质上属于工资。换言之,是否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畴,但只要发放年终奖,就应该是工资性质的管理和发放,而不是用人单位想怎样发就怎样发。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设置纷繁多样的奖金名称,乃至把年终奖换了各色不同的“包装”,以区分不同的享受人群。比如本案中年终奖就变脸成了“在职激励奖”,还有单位将年终奖异化为“防年终跳槽奖”,久拖不发。对此,有必要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作出明确说明;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年终奖的性质和发放规程。否则,因类似案件频发而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有些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