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QL03-沙子口新闻

崂山区文明殡葬工作管理规定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崂山区行政区域全域。
第三条 文明殡葬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街道、各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条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文明殡葬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文明殡葬工作的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和违法整治。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党员、干部、职工认真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七条 各社区要做到守土有责,将文明殡葬内容纳入《居民公约》,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居民丧事简办、文明出殡。对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抛撒、焚烧祭祀用品和违规建墓、乱埋滥葬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社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履职不力及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区民政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者,由街道视情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祭祀用品制造、销售管理
第十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纸、冥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它丧葬祭奠迷信物品。
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丧葬祭奠迷信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没收其丧葬祭奠迷信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章 祭祀用品抛撒、焚烧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楼院、公园、绿地、林区及林区边缘地带和崂山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以及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
第十三条 对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在城区市政绿地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政公用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予以管理制止;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防火期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林业部门和所在社区进行劝阻制止。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在公墓、怀念堂等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在公墓、怀念堂等殡葬服务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违规建设、销售墓地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林地、耕地、风景区范围内建造坟墓。
第十七条 对在城区绿地筑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林地建造坟墓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对非法采挖树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违规销售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