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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红包进行促销,该如何确认收入?

财富天下·企业家法商热线为企业家解疑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10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姚文嵩
实习生 贾洪展

上周,财富天下·企业家法商热线开通,很多企业打来了电话,咨询财税、法律等相关问题,其中企业集中咨询的一个问题是企业促销活动带来的财税问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促销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手段,可是促销在增加客流量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许多财税统计方面的问题。
“当顾客凭借公司发放的现金券或微信红包对原价100元的商品享受10元减免后,公司应按实收款90元还是原价100元确认收入?”就是其中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记者联系到了青岛市百福润财税咨询事务所的副总经理臧玉芝,这是一支提供专业化财务咨询和财务外包服务的团队,臧玉芝表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的定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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