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7-城事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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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民生
2017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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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证单位购进假药,打着正规医药公司名义销售

社区卫生站被罚34.6万

新闻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8月9日,青岛市食药局曝光一起食药违法典型案例:社区民营卫生服务站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假药,然后打着正规医药经营公司的名义销售,被罚款346588.66元。为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药品的个人也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假药

据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去年底,根据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购进使用假药的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在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药库,发现有中药饮片土元(批号150801)、柴胡(批号150803)、天花粉(批号160401)、铁树叶(批号150701)、重楼(批号150901)5种中药饮片,标注生产企业均为安徽某中药饮片公司。
执法人员首先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了抽样,并进行了扣押,并对当事人的财务凭证进行了提取。经调查核实,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确实与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有业务往来,但上述批次5种中药饮片却不是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并使用多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84151元,违法所得84151元。

提供药品者已被移交公安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对该案件进行分析表示,本案当事人是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些不法药贩子就是利用了民营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自主性强、随意性大、把关不严、贪图便宜而实施违法行为。而为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药品的人,以前是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对药品经营业务比较熟悉,往往假借正规医药经营公司的名义、资质,甚至有些药品经营人员私自伪造药品经营企业的证件、资质、公章等,自己加工中药饮片来销售,赚取高额利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该工作人员表示。
该案件将如何处理?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其处罚:没收违法购进使用的假药柴胡0.7kg、天花粉0.7kg、铁树叶1.4kg、重楼0.7kg、土元1.57kg;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合计罚没款346588.66元;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另外,该案件中,给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药品的个人涉嫌犯罪,市食药监局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什么情况属于假药?